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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12-15 08:10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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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我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、气体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执行保健津贴问题的通知
湘人发[2000]28号
各市州人事(劳动人事)局、档案局:
为保障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,根据人事部、文化部《关于印发图书、文物、博物、档案、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<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>实施意见的通知(人薪发[1994]19号)文件的精神,经与省财政厅研究,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,我省县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执行保健津贴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遵照执行。
一、执行保健津贴的人员范围
执行保健津贴的人员范围,限于县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中从事档案资料 的保管、保护、整理、利用、编研、缩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(从事行政、后勤管理的人员除外)。
二、发放标准
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工资构成的10%发放。
三、发放办法
1、 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保健津贴的审批,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执行。
2、 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岗位后,其保健津贴予以取消。
湖南省人事厅
湖南省档案局
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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